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股利分配中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对上述冲突加以平衡的产物就是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本书试图突破以往学者研究该制度的视角,从股利分配决定权的配置人手,以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对不同类型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机制展开系统研究。
公开公司应当由董事会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因而突出表现在董事和股东之间。这一冲突无法完全通过外部市场机制解决,因此,公司法应当着重构建董事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的信义义务,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前者的**在于借鉴资本成本理论,通过对留存利润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公司资本成本的比较,审查董事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适当性并完善相关救济措施;后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审查股利政策的相关职能,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闭锁公司一般由股东会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因而突出表现在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为此,公司法需要完善控制股东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的信义义务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前者的**是引入合理预期标准,利用假设交易模型对控制股东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适当性进行审查;后者则需要完善行使条件、行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