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妇女权益保护
**章 人身权利
1.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在我国,妇女享有以下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权。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指妇女对自身所享有的生命**、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所享有的权利,具体还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2)姓名权。姓名是一个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符号,是一个人自身的标志。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姓名权作为妇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命名权。每个公民都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有本名、别名、假名、笔名之分。一个人出生后,由他的父母或亲属确定其姓名,成年以后有权自己决定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姓名不因婚姻状况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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