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工作手册
QQ咨询:
有路璐璐: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工作手册

  • 作者:财政部会计司
  •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 ISBN:9787505826427
  • 出版日期:2001年07月01日
  • 页数:235
  • 定价:¥15.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政府会计监督,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会计法》的重要环节。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摸索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有效途径,并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进行,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写了本手册,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并摘录了与实施会计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献。本书融政策性、实用性和知识性为一体,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和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重要参阅资料。
    文章节选
    **部分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号主席令公布)**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目录
    **部分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坟监督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加强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李岚清副总理要求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抓好《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项怀诚部长在“全国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项怀诚部长在“新《会计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第二部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及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讲 概述
    第二讲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三讲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讲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部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相关条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条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条款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相关条款
    财政部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记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