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关于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设立、选举的条款解读和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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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关于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设立、
选举的条款解读和司法案例
关于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规定,编者主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款辅之与其相对应条款的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对其进行辅助解释,希望
能对关心这些问题的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
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释义
(一)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及其立法过程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于全国农村逐步
建立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队为基础的人民公
社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
委员会。它*早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江苏省的一些地方。在广西,1981 年全部实行生
产责任制后,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了起来,农业连续获得了大丰收。但是,农村
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出现后,农村中既有基层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生产
大队和生产队,不适应新的形势。一些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领导班子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
态。集体的农具坏了无人修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人管,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
不好,农民非常不满意,迫切需要有一个新的组织形式来管理本村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
一种新的农村基层组织应运而生。*初,这种组织形式在有的地方叫“村治安领导小组”,
有的叫“村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个称谓*早于 1981 年春出现在广西罗城县。
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诞生后,立即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受到肯定和支持。1982
年中共**第 36 号文件批示:各地要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乡民)委员会的试点。同年
1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
一起,以根本法的形式做了肯定。
1987 年 11 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通过
村民自治权利与义务法律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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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 1988 年 6 月 1 日起试行。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试行后,对于扩大基层直接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
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试行法确定的方向、基本原
则和制度是正确的,试行期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试行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很
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等。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
试行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于 1998 年 11 月 4 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
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
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
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立法宗旨是制定法律的出发点、所要实现的目的、致力解决的问题等,是立法指导思
想的重要体现,对于立法定位、重大问题的决策、统一不同认识等具有重要作用。制定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宗旨和目的是:
1.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
民合法权益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伟大创造。按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
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大
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
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好了,对整个**的民主建设必将产生巨大的
推动作用。农村村民自治推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
传统,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农村干部
对农村村民自治的认识不够,农村村民自治在有些地方执行得还不尽如人意。因此,要进
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
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制定颁布,到 2010 年的修订,每次都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有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成为村民自治的保障法。
2.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987 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 1998 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
将立法目的规定为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010 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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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法,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其修改为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两者的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但新的规定更具有时代感,更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农村建设的
主题,更具有针对性。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建设和改革
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但相对城市来说,农村经济文化仍然比较落后,建设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突出。因此,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被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按照“生产
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
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
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的实践,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