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12至1949短短三十余年的时间里,公文程式屡经调整,其中,据现有资料统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公文程式调整就约有十余次: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以内务部名义颁布一次,北洋政府时期以大总统名义颁布九次,国民政府时期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布四次。公文程式实际上主要是规范公文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历次调整调整主要都是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公文的盖印和署名规定、文种规定、记时规定及其他格式规定。
一、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
可以这样认为,**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导致民国时期公文程式频频调整的直接原因,而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则是政治制度变化的直接体现,所以,公文盖印和署名方式的调整实际是民国时期公文程式调整的主要对象,它们是公文程式中*重要的内容。
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是公文法规,却也不仅仅是公文法规,它在规定公文的文种和格式的同时,还对公文上签署盖章的权力人做出规定。而在公文上签署盖章是相关责任��履行权力和职责、赋予公文行政效力的关键活动,是依据**权力分配、行政管理架构设计做出的规定。因此公文程式就与**政治制度具有密切联系,纵观整个民国时期,**政治制度变化是公文程式调整的**要因,每一次政治制度变化之后,都紧随出现公文程式的调整(表2- 1 民国时期政治制度变化与公文程式调整的密切关系)。
事实也正是如此,几乎民国时期历次公文程式的公布都是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并以文种、公文盖印、署名、副署的规定体现对权力的制约变化,仅以历次发布的公文程式中对大总统令的盖印和副署规定为例: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1月6日即公布新的公文程式令,规定以大总统令公布法律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教令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国际条约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预算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之任免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它们处处与临时约法相呼应,体现了对大总统权力的制约。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为了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以《"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国务院为政事堂,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卿,废除责任内阁制,总统的权力得到**强化,5月26日即连续公布了《大总统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府政事堂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公布官署公文程式令》,其中《大总统公文程式令》中规定,策令、申令、告令、批令等各项大总统令,一律盖用大总统印,由国务卿副署 ,从而不再受参议院和其他方面的制约。
1916年3月袁世凯被迫撤销帝制,并于5月撤销政事堂,恢复实行责任内阁制, 5月4日,连续发布了《修正大总统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公布政府公文程式令》,其中规定,大总统公布法律、教令、条约、预算或发布其他申令或策令、告令、批令,盖用大总统印,由国务员副署。关系国务全体者,由国务卿及全体国务员副署,关系一部或数部者,由国务卿及主管国务员副署,关系国务卿主管者,由国务卿副署 。这些副署规定使得总统的权力再次受到制约。
1916年6月7日,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并于6月29日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7月29日发布了《公文程式》,规定以大总统令公布法律、教令、国际条约、预算、任免官吏,"除概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或会同主管或全体国务员副署外,其公布法律者,须声明国会议决。其宣布条约者,须声明国会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并由大总统署名","大总统咨国会文,须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副署" 。后来又于1917年11月6日再次发布公文程式,依照1912年11月发布的公文程式对公文的盖印和署名重新作了规定。
1928年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和司法院五院组成,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11月5日又修正发布《公文程式条例》,除规定五院对于国民政府行文用"呈",对于各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行文用"令"以外,还规定,发布"令"、"训令"、"指令"和"布告"时,"国民政府经国务会议议决者,由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属于其他机关者,由各该机关之长官,或主席,或常务委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任命官吏时,"特任官及简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荐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委任官任命状:由各该机关长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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