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环境地学总论:
1.1 环境与环境问题:
1.1.1 环境的概念:
环境作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名词,其含义极为丰富。在《辞海》中对环境有两种解释,其一是指环绕所在之区域���,《元史》中环境则作堡岩,选精甲外捍而耕稼其中;其二是指人身围之事物今亦称环境。法国学者Mason早在1957年对环境概念进行了语言学分析,认为环境是由能对生物个体产生有效作用的客观事物及其现象组成的,且各种事物及其现象对生物作用的方式通常是不同的,在每一种作用过程中,都有一些事物及其现象作为原有事物,由生物个体作为相关事物,这样就在客观事物与生物个体之间建立了一种关系,即该生物个体的环境关系。
从哲学角度来看,环境是指事物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不是事物本身,是相对于某个**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构成该**事物的环境。在法学上环境概念则有明确的内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该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当然这里还未涉及环境的全部内容,只是提出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为大家所公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必须保护的环境要素。由此可见,环境是一个相对、可变的概念,它因**事物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
作为学科专业名词,环境应该具有明确的科学定义。不同学科因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其环境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其差异也源于对其“**事物”的界定。地理学所讲的环境是以地球表层所有生物为**事物,其地理环境是指地球表层所有生物的外围空间、无生命物质及其存在状态。环境科学中所讲的环境也称人类生存环境,是指以人群为**和主体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表层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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