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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22 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民法(讲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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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22 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民法(讲义版)

  • 作者:王立争,万国深蓝法考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22461
  • 出版日期:2022年01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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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民法分册由一线**授课老师王立争严格按照法考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编写而成。对于考生而言,是法考通关基础的学习内容。 依托于“深蓝法考”APP的大数据学习模型,结合授课老师多年丰富授课经验,本书搭建专题框架,帮助考生建立学科思维。同时,通过提炼历年司考真题及法考模拟题所涉高频考点,本书在“重要考点课程表”部分归纳总结了民法学科的重要核心考点;在“命题点拨”部分**提示本专题内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知识点(考点)、考试所出现的高频次考查内容以及对考试内容命题趋势的预测;正文部分通过双色标注,图表讲解等形式,帮助考生理解记忆;“经典考题”版块收录近年来的司考真题及法考模拟题,随学随练。
    文章节选
    编 总 则 专题一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命题点拨 本节为民法的入门知识,主要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考查。**考查两个方面:一是民法调整对象所涉及的三个关键词,即平等主体、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理解。二是与后续相关知识点,如情谊行为、意思表示等考点相结合进行命题。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在法考中并不会直接出题进行考查,而是围绕该概念中的关键词“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命题,对此,将在调整对象中进行分析。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如前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根据民法的概念推导出来的,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平等一词过于抽象,就法考来说,需要特别注意如下两个问题的理解: 1.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不属于平等关系,其中所涉及的工资等财产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2.**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参与的一般为行政活动,不受民法调整,但若其参与到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可成为民事主体。如政府部门与商家之间的采购合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人格,即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各种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等。这些要素一方面与人身不可分离,如生命不可能脱离自然人而存在;另一方面,这些要素不能直接用**进行衡量,即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不过,如果人格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予以损害赔偿(用**予以赔偿)。 在法考中考查人格关系,须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要记住哪些要素属于人格的范畴,对此,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针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 二是要掌握人格关系的特点,即其不得抛弃和转让,如果当事人将其抛弃或转让,则该抛弃或转让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如甲公开宣称放弃生命权,其仇人乙听闻后,即将甲杀死,则乙的行为仍然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因为甲放弃生命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在法考中考查身份关系,须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要注意其与人格关系一样,不能抛弃和转让。如甲、乙之间为夫妻关系,甲不可能将其配偶的身份转让给第三人。 二是要注意其与人格关系的不同之处,即身份关系可以解除,如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三)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据此,就可以从支配和流转两个角度理解财产关系: 1.支配型财产关系 支配型财产关系解决的是财产归何人所有,归何人利用的问题。包括两种:一是对物的支配,如房屋归某人所有,民法上称之为物权,主要由《民法典》物权编调整;二是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知识产权,主要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2.流转型财产关系 流转型财产关系解决的是财产如何在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问题,如甲将房屋出售给乙,民法上称之为债权,主要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在法考中,解决民法调整对象的相关题目时,应按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两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为平等主体,如果不是平等主体,所发生的关系肯定不受民法调整;如果是平等主体,再进入第二层次。 第二层次,分析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如果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不受民法调整;如果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即受民法调整。 (四)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 在法考中,除了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别进行考查外,还有另一个命题角度,即考查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此,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分析: 1.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如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等身份关系,但继承的终结果,是分割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即指向财产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人身关系受到侵害后,受害人要求进行财产赔偿。 经典考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第1题,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两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A选项,税务机关属于**机关,其征税属于行使**权力,因此甲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B选项,乙和拾得者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选项中“酬谢”一词表明属于财产关系,因此,本选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民法调整,当选。该选项涉及悬赏行为,其在本质上属于单方允诺行为,而单方允诺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由此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因此,本选项所考查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债的关系。C选项,丙与女友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但两者之间并未发生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格或身份),也没有财产关系,故不受民法调整。本选项的混淆之处在于,“陪你去欧洲旅游”是需要花钱的,似乎涉及财产关系,但旅游中的消费,属于和旅行社、宾馆等之间发生财产关系,而不是和女友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实际上,“陪你去欧洲旅游”的承诺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质是为了增加感情或友谊,而不涉及民法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点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产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因此,其必然就受民法调整了。对此,本专题第三节会专门进行阐述。D选项,丁和福利院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但两者之间也并未发生民法上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帮工”一词表明是无偿的,故不受民法调整。本选项的混淆之处在于,不少同学对帮工侵权有较深刻的印象,认为帮工过程中发生侵权责任的,受民法调整,故认为本题应当选D。然而,本题仅表述一般帮工关系,并未涉及侵权。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侵权现象的,要么侵害了对方的人身关系,要么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关系,当然受民法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帮工侵权已经从法考大纲中删除,考生无须作为考点复习。本题如果出现失误,主要的原因是两个方面:一是没有记牢知识点,即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必须是平等主体,且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才会受民法调整。二是对知识点理解不到位,民法的调整对象要求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所以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如果没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则即使和第三人发生了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也只能表明和第三人的关系受民法调整,但在这两个主体之间,是不受民法调整的。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
    目录
    重要考点课程表 / 1 编 总则 专题一 民法概述 / 4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4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7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9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13 第五节 民事权利 / 18 第六节 民事责任 / 25 专题二 自然人 / 29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29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 33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39 专题三 法人 / 45 节 法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45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 50 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与分支机构 / 56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58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 / 62 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62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66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70 第四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73 第五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80 第六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85 第七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87 专题五 代理 / 92 节 代理概述 / 92 第二节 无权代理 / 99 专题六 诉讼时效 / 103 节 诉讼时效概述 / 103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计算 / 106 第三节 诉讼时效届满及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111 第二编 物权 专题七 物权的一般原理 / 116 节 物权的类型与效力 / 116 第二节 物权变动 / 125 第三节 登记 / 132 第四节 交付 / 136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 140 第六节 占有 / 143 专题八 所有权 / 151 节 所有权概述 / 151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55 第三节 善意取得 / 159 第四节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 163 第五节 共有 / 168 专题九 用益物权 / 174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74 第二节 居住权 / 177 第三节 其他用益物权 / 178 专题十 担保物权 / 183 节 担保物权概述 / 183 第二节 抵押权 / 188 第三节 质权 / 199 第四节 留置权 / 204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并存与混合担保 / 208 第三编 合同 专题十一 债与合同概述 / 214 节 债的概述 / 214 第二节 合同概述 / 221 专题十二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 229 节 合同的订立 / 229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 236 专题十三 合同的履行 / 240 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 240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245 专题十四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250 节 合同的保全 / 250 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 / 258 专题十五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 268 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268 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 / 276 专题十六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 284 节 违约行为 / 284 第二节 违约责任 / 286 专题十七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 293 节 买卖合同 / 293 第二节 赠与合同 / 301 第三节 借款合同 / 305 专题十八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 308 节 租赁合同 / 308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 314 专题十九 其他各种合同 / 319 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 319 第二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 324 第三节 合伙合同 / 334 第四节 技术合同 / 336 专题二十 准合同 / 340 节 无因管理 / 340 第二节 不当得利 / 345 第四编 人格权 专题二十一 人格权 / 354 节 人格权概述 / 354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 356 第五编 婚姻家庭 专题二十二 婚姻家庭制度 / 366 节 结婚 / 366 第二节 家庭关系 / 369 第三节 离婚 / 375 第六编 继承 专题二十三 继承制度 / 382 节 继承的一般原理 / 382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386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390 第七编 侵权责任 专题二十四 侵权责任概述 / 396 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396 第二节 数人侵权 / 401 第三节 侵权责任 / 404 专题二十五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 409 节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 409 第二节 其他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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