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书是在笔者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开设“比较行政法”课程的历年讲义的基础上,结合近二十年来国内外相关新的行政法立法和行政法学界相关新的研究成果,对原讲义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而成。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曾主编过一本《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出版,1998年重印)。本书相对于前书,有一个主要区别:前书采取的是国别比较的方法,即选择若干行政法制度较完善的**(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等),对其行政法基本制度的内容、发展沿革和理论基础等进行比较;本书则采取的是制度比较的方法,即选择各国行政法的若干主要制度(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规制、行政裁判、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量、议会监察专员、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对这些制度在不同**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源流、理论源流、制度架构、运作程序和它们的功能、作用等进行比较。制度比较的方法较国别比较的方法有诸多优势:其一,有利于读者更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和把握各国不同制度的特色,更准确和具体地揭示其利弊得失。其二,就行政法学术研究而言,有利于对行政法制度进行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如行政立法、行政规制、行政裁判是一个角度和层面;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是一个角度和层面;行政行为、行政裁量、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角度和层面;行政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一个角度和层面;行政规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是一个角度和层面;等等)的研究,有助于推进行政法学研究从平面向立体、从静态向动态转化,并兼顾研究的平面与立体、静态与动态。其三,对作为政府公职人员的读者来说,这种制度比较研究有助于他们有针对性地参考国外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经验,方便他们加强与国外在相应制度领域的治理理论和治理方式交流。其四,对作为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者来说,这种制度比较研究有助于他们在制定特定法律法规时有的放矢地参考借鉴国外相应立法,取其长,避其短,使制定出来的相应法律法规更完善一些,质量更高一些。其五,对于作为司法人员(特别是行政审判人员)的读者来说,这种制度比较研究有助于他们在诉讼办案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参考和借鉴国外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审判机关)处理疑难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做法,以及司法审判中应把握的有关标准。当然,以上是笔者采用这种研究方法撰写本书希望达到的目的,但本书是否能达到这些目的,则是另外的问题。由于笔者进行比较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这些目的的实现肯定会大打折扣。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选择制度比较的方法和路径是正确的。笔者没有把这个方法和路径运用好,相信会有其他学者(特别是年轻学者)将很好地运用这个方法,取得真正有成效的研究成果。
本书的撰写和出版,应该感谢很多学者和朋友的支持和帮助,没有他们的热心支持和帮助,仅靠笔者一己之力,本书肯定难以完成,至少难以在现在这个时候,以现在这个面目呈现在各位读者面前。首先,笔者要感谢我国行政法学界前辈龚祥瑞先生、王名扬先生和国外行政法学界的前辈威廉·韦德(William Wade)先生和丹·芬诺·汉德森(Dan Fenno Henderson)先生,以及与笔者同辈的裴文睿(R.P.Peerenboom)教授和保罗·克拉格(Paul Crag)教授。龚先生是笔者的大学本科老师,是他将笔者引入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研究领域,他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是笔者教学和研究常用的指导和参考书,这本经典著作为本书的撰写提供了很好的样板;王先生是我国研究外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深入*有成效的老一辈学者,他的《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是我国在外国行政法研究领域*有影响的、难有其他学者能企及和超越的巨著,笔者在撰写本书时,自然是将之作为*重要的参考书目;韦德先生是笔者20世纪90年代在剑桥大学访学时指导过笔者研究的英国行政法学泰斗,他曾将他的名著《行政法》(第6版)亲笔签名送给笔者;汉德森先生是笔者20世纪80年代在华盛顿大学访学时指导过笔者研究的美国**法学教授,他曾经将他的朋友美国联邦*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的著作《规制及其改革》转送给笔者;裴文睿教授是笔者20世纪末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访学时指导过笔者研究的美国行政法学者,当时他把自己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均送给笔者;克拉格教授是牛津大学的行政法教授,他多次来中国讲学,我们多次见面,他也曾把自己的专著《行政法》(第6版)签名送给笔者。韦德、布雷耶和克拉格的著作是笔者这次撰写《比较行政法》时使用的重要英美法系**行政法参考文献。其次,笔者要感谢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译介外国行政法著作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的高家伟教授和杨建顺教授。高教授翻译了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Hartmat Maurer)、汉斯·沃尔夫(Hans Wolff)、奥托·巴霍夫(Otto Bachof)、罗尔夫·施托贝尔(Rolf Stober)等人的行政法著作;杨教授翻译了日本**行政法学者南博方、盐野宏等人的行政法著作。他们每出版一本译著,都**时间寄送笔者学习。笔者这次撰写本书,使用了他们所赠译著的大量资料。虽然龚祥瑞先生和王名扬先生的书是经典著作,但因为这些书都是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版的,有些资料已较为陈旧、过时,故笔者使用后辈学者译著的内容可能比参考老一辈学者的著述更多些。当然,笔者撰写本书所引用译著的作者远不止高家伟教授、杨建顺教授两位,其他后辈译者还有陈端洪、刘飞、沈岿、毕洪海、王贵松、骆梅英、杨伟东、李洪雷、宋华琳、金自宁、赵宏、周华兰、王瑞雪、吴微、伏创宇、刘国乾、赵峰、李国兴、周汉华、王敬波等,他们同样在其译著出版后给笔者送书(周汉华、王敬波送笔者的书虽然不是译著而是他们主编的编译作品,但对笔者本书的写作同样很有参考价值),王贵松教授得知笔者在撰写本书,甚至在他的译著尚未出版时就将他的*新译稿发送给笔者,供笔者参考。再次,笔者要感谢曾经听过笔者“比较行政法”课程授课和参加过本课程课堂讨论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历届博士生、硕士生们,他们在每次课堂讨论中的发言(特别是笔者指定的对各相应专题进行**准备的同学们的发言),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和丰富了笔者当时的讲义,对本书无疑作出了重要贡献。复次,笔者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朱峰女士(法律出版社辞书·融出版编辑部主任)和李天一、苗婕女士,她们分别担任本书和笔者其他公法系列著作的责任编辑。她们**认真和精心细致的审校编辑工作使笔者的这些著作增色不少。*后,笔者还要感谢我的夫人陈晓燕女士,她同样为本书作出了一定贡献,如帮助笔者查找资料、校对注释、编写参考书目,等等。
本书和笔者公法著作系列已出版和即将出版的各卷是在新冠疫情在我国和全球肆虐(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据,截至北京时间2022年7月5日23时52分,全球累计新冠确诊病例547,901,157例,累计死亡病例6,339,899例)的艰难日子里完成的。看来,各国如何运用行政法防控疫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通过行政法规范制约政府及其他公权力主体,防止其不作为、失职渎职,不积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任凭疫情肆虐,损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又通过行政法规范制约政府及其他公权力主体乱作为,防止其滥用公权力,违法和过度采取防控措施且层层加码,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阻碍经济与疫情防控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比较行政法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本书探讨的主要是常态社会条件下各国的行政法制度,这些制度虽然大多也适用于疫情蔓延条件下和其他非常态社会条件下对公权力行为的规范和公共治理,但这些制度对于疫情蔓延条件下和其他非常态社会条件下规范公权力行为和公共治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本书虽然即将付梓,但对各国行政法比较研究的任务还远没有完成。如果此次疫情过去后或告一段落,本人身体条件尚允许继续做研究的话,笔者将推出本书新版,增设专章研究各国防控新冠疫情的经验,探讨非常态社会条件下的行政法治及其对公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的规律。当然,笔者更希望年轻一代的学者加强对这一重要课题的研究,能在不久的将来写出一本或一个系列的有关“非常态行政法比较研究”的专著,作为对本书缺陷的补充。
姜明安
于北京海淀区八里庄公寓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