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纠纷的成因
通过对我国农村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和特征的研究,我们对当前农村比较严峻的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对于这个问题,要从深化农村社会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大局来认识;要从**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高度来认识: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来认识;更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
那么,透过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造成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究竟何在?可以肯定的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激增和升级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社会不和谐现象,非常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谓不和谐,就是社会成员之间在身份、地位和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成员相互关系方面的错位和扭曲。这种错位和扭曲如不加以及时调整,势必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思想意识上的进一步分歧,甚至会导致社会的分裂,不利于全体人民为共同理想而共同奋斗。应该说,社会成员的分工不同是社会发展进步过程��的必经阶段。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带动了社会整体的进步。然而,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不同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中作出了不同的贡献,但却不一定能够公平地分享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在**社会,这种不公平集中体现在剥削**对劳动**的剥削和压迫之中,是带有根本不可调和矛盾的不公平。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是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不同分工,是建立在为人类社会奋斗的共同理想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的不同并不带有**差别的性质。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在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严峻现实。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成为一个颇为复杂的棘手问题。毕竟,法治**的建设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要求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良好运行。如何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践行于我国情况复杂的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之中,更是一个具有高度现实意义和挑战性的课题。显然,完全依靠司法诉讼的方式不仅是成本高昂的,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必须从传统和民间中汲取智慧,并秉持和谐的理念,努力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我们又必须防止另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不能以表面的和谐来牺牲法律制度的价值。我们必须在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寻求一条合乎实际又逐步接近法治理想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