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
内容及在办理案件中的运用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讲的内容是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在办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里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指*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我主要分七个方面给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关于施工合同无效五类情形的规定;
二、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规定;
三、关于黑白合同结算的规定;
四、关于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规定;
五、关于工程款结算标准的规定;
六、关于司法审价范围的规定;
七、其他主要规定。
在讲这七个方面的内容之前,我们先来看一看《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包括《司法解释》规范的对象、制定过程、背景及整个《司法解释》的大纲。下面我分别来进行介绍。
首先是《司法解释》规范的对象,它是针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那什么是施工合同呢?所谓施工合同,就是指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呢?所谓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69条作出���明确的规定,就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近十年来,我国城市建筑房地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发展。该项服务以其标的额大、收费高的特点,吸引了相当数量的律师从事这项服务,为数不少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应运而生,即使是非专业的律师,该项服务在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中也可能占有较大比重。以上海为例,首届东方大律师十名获奖者中就有三名是第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的委员,他们对该项服务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律师对该业务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对于建设工程的诉讼服务,有些律师认为,代理此类案件很容易,无非是工程款纠纷、工期违约金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纠纷,法院委托审价,当事人参与审价,法院根据审价结论作出判决;工期违约金纠纷,法院也可以委托工期鉴定;工程质量纠纷,法院更是通过委托鉴定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由此认定责任人。律师只是配合当事人、法院、鉴定机构走程序而已。对于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有些律师认为也与一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没有太大的区别,大致上就是就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审查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合法性及严密性、就拖欠工程款行为进行发函催告等。
事实上,我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大,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专业知识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只有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并将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很好地结合,才能满足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否则,正如有些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坦言,在处理一些建设工程专业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上,有些律师不是他们的顾问,反而他们是这些律师的专业顾问,律师难以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进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那么到底如何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呢?在从事五年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造价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后,我专门致力于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执业的八年中,累计为5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40多家施工企业提供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