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法律关系的内容
会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会计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即有权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会计人员有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侵犯的权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利;单位领导人有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的权利;一切会计关系单位与个人都有依法参与会计法律关系、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国务院财政部门有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有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的权利,等等。
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它或者表现为义务人必须按照有权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其必须**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会计法》规定,对严重违法损害**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后者如《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等。
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会计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如下义务:(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有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义务;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义务;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等。(2)会计关系单位与人员的义务是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进行违法收支,不得损害**和社会公众利益等。(3)单位领导人的义务是依法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对违法收支、帐实不符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