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异议书概述
执行异议书指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提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作为一名律师或一位法律工作者,在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接触*多的就是对法律文书的运用。因此律师文书的写作对每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法律事务中来说尤为重要,鉴于此,我们参考了大量有关“法律文书格式和经典范例”的书籍,精心编写了这-本《新编律师文书写作格式与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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