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的程度
福利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有双重含义:首先,它指对需要的承认;第二,它指对成员资格的承认。物品必须提供给需要它的成员,因为他们需要它们;但这些物品必须以一种能维持他们成员资格的方式提供。然而,这并不是说成员们有权对任何特定一组物品提出要求。只有在一个共同体采用某种相互供给计划时,福利权才是确定的。在此应当做出强有力的论证来说明,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如此这般的计划应予采纳。但这些并非关涉个人权利的论证,而是关于一个特定政治共同体的特征的论证。因为雅典人并没有拨出公共资��用于儿童教育,所以任何人的权利都没有被践踏。也许他们相信——可能他们是对的——城邦的公共生活就是足够的教育。
成员们能够合法要求的权利是一类更为一般的权利。它无疑包括霍布斯式的生命权的某种翻版,包括某种基于公共资源而要求的基本生计。当有足够食物时,没有一个共同体会坐视其成员饿死;没有一个政府能够在这种时期消极地袖手旁观——如果它自称是一个共同体所有、所治和所享的政府,它就更不会那么做。1840年代爱尔兰土豆饥荒时期大不列颠统治者的冷漠是一个无可置疑的明证,说明爱尔兰是一个殖民地,一块被征服的土地,而不是大不列颠的真正组成部分。⑤这并不是要证明冷漠的合理性——宗主国对殖民地和被征服的民族负有义务——而只是说明爱尔兰人如果有一个他们自己的政府——事实上,任何类型的政府都行,他们就会得到较好的照应。可能柏克*贴切地描述了此时处于危险中的基本权利,他写道:“政府是人类智慧的发明,用于满足人类的需求。人们有权要求由这一智慧提供满足他们需求的物品。”④在此只需说明,此处所讨论的智慧并非如柏克似乎认为的那样是统治**的智慧,而是整个共同体的智慧。只有共同体的文化、特色、普遍共识才能界定应该满足的“需要”。但文化、特色和普遍共识并不是既定的事物,它们并不是自发起作用的,在任何特定时刻,公民们都必须就相互供给的程度展开辩论。
他们争论社会契约的意义、**和福利领域的*初和被反复重申的观念。这并不是如约翰·罗尔斯所描述的一种假想的或理想的契约。如罗尔斯所说,原初状态中理性的男人们和女人们,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文化知识没有任何特殊了解,可能会就他们被告知需要的任何物品选择一种平等的分配。◎但是一旦知道自己是谁,身处何地,这个公式在决定人们将做出什么选择或他们应当做出什么选择这个问题上就不会有很大帮助。在一个有着特定
…… 这里收入的译著,大多来自“人文与社会译丛”的出版计划,其中有的已经问世多年,有的则还没有来得及印行,现在都被统筹到了新的系列中。
于是又要为此写一篇新序。也好!趁着这个时机,我就来交代一下这套丛书的初始动机。已经事过差不多二十年,所以不妨更加坦诚地披露:自己对于这类著作的心灵饥渴,当年是在街头的人流中突然涌现的。仿佛遭遇了大地震一样,我冷不防近乎绝望地发现,周边再没有什么可以遮风挡雨的,而头脑中更是空空如也——以往读过的那些迂远的智慧书,如今信着全无是处!
这样一来,就势必要从头读起,否则就无力去因应深重的当代危机。正是在这种发奋的心境中,这套丛书既延展了八十年代,又突破了八十年代。无论要为此陷入多少繁琐的细节,我念兹在兹的都一直在于:对于中国问题的解答,甚至对于中国问题的确认,都不能仅凭勇敢与冲动,还同样需要沉潜与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