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市场公平、健康、有序的运行与发展,必须健全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各种活动和经济关系的监管,中介组织对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功能。中介组织发挥监督功能的依据是**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其监督功能体现在办理具体的中介服务业务上,一方面是中介组织要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与活动,中介组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活动,中介服务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章守纪,诚实守信。另一方面,就是要对服务对象的行为与活动进行规范监督,这首先体现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修订完善法律文书时,要指导当事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指导当事人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怎样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当事人不正确的、违法的委托事项应拒绝接受委托,并宣传法律,讲明利害,修正当事人的偏差行为,帮助当事人改正错误行为,排除隐患,制止违法现象的发生。
中介组织的监督功能还体现在通过中介活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市场主体的活动,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者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委托对就业者进行培训,制裁违法违规成员,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
中介组织的监督功能主要通过自律性行业组织、法律与财务类服务机构、市场监督鉴证类服务机构等组织的活动与行为来实现。这些组织本身就有宣传法律、监督企业行为的义务与职责,其中有些职责是在政府职能转变后逐步由中介组织承担的。 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形成了多元利益主体和多元利益格局,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等社会行动主体问的关系正日益变得复杂、多样。社会关系的复杂和社会结构的变动造成了社会不同行动主体间中间地带的扩大,甚至在**情况下的断裂,出现了诸多社会信息与市场信息非对称的状态。面对浩瀚而深不可测的市场海洋、面对具体而瞬息万变的市场关系,无论多么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也不论多么具有自信心的企业家,都需要并渴望与其他主体沟通与交流。这正是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从事服务、协调、评价、沟通等活动的中介组织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简言之,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需要中介组织,需要大量的类型多样的中介机构在其中发挥纽带作用。从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与现实来看,市场经济离不开中介组织;社会多元化程度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对中介服务的需求也就越强烈;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发达的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同步的。
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恢复和发展起来的中介机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已遍布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自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之后,中介组织的发展更加迅猛,其活动广泛涉及法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代理服务、市场鉴证监督以及行业自律服务等领域。中介组织为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的服务功能、沟通功能和监督功能,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中介组织都已成为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当然,我国大部分的中介组织毕竟起步较晚,尚处在发育成长阶段,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绩效与经营影响不大、服务产品单一、服务对象窄狭、服务程序与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中介组织的服务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而社会对中介组织的认同度也不高,对中介组织的地位、功能与作用等方面的认识不足;政府对中介组织的发展重视不够,培育中介组织的具体措施不多,有关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这使得我国的中介市场和中介服务与发达的市场经济**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何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引导、规范和管理,培育壮大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完善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是摆在整个社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加强对中介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引导中介组织健康、规范、快速发展,不仅是实践中的问题,也是中介组织管理理论研究和管理教学中的重要问题。本书通过对中介组织评估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分析,旨在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中介组织提供具体的标准、方法、程序和参照系,为政府对中介组织及其中介行为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也为中介组织的自我发展、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提供借鉴。
本书以中介组织为评估对象,对中介组织的组织状况、经营行为、经营绩效、经营能力和组织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我们根据中介组织自身结构的特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特点,从目前中国中介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对中介组织评估的实际要求出发,在中介组织的基本状况、组织能力、组织绩效和组织信誉等四个方面设定评估指标,测定指标权重,遴选评估方法。我们将中介组织的评估指标设定为基本指标、相关指标和评议指标(标准)三个指标层次,形成以基本指标为主导、相关指标为校正补充、评议指标(标准)为再补充的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结合。而后我们再根据中介组织评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依据设定的中介组织评估的指标体系,对保险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进行具体评估分析。
中介组织评估**在于评估,在于把评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投入到具体的评估工作中去。为此,我们在编写过程中突出强调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的可应用性,评估原则和评估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针对不同中介组织的组织与服务特性的差别,我们又强调具体性,即在对具体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时,其具体的评议指标(标准)和权重,甚至某些程序方法都是有差别的。
研究如何对中介组织进行系统的评估分析,这是一个新的尝试和探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借鉴了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此我们对被引用和借鉴了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表示真诚的感谢。因体例所限,我们对所引用和借鉴的研究成果未能一一注明出处,在此表示歉意并希望能够得到见谅。
本书是集体合作的产物,受编写者水平所限,书中定有许多纰漏与不足,恳请广大同仁与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由崔浩拟定写作提纲,提出写作要求和写作思路,而后分工编写。写作的具体分工为:崔浩(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章、第二章、第三章的**至第二节;史江涛(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第三章的第三至第五节;符加林(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第四章;杨金凤(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第五章;李继刚(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黄红华(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第七章。*后由崔浩修改统稿,李继刚做了整理和编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