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这是我的刑事法译文集。
甚至这个集子名称中使用的“家当”这个词,也不完全是标准中文中“家产”的那个意思,而是在相当程度上来自翻译“Habseligkeiten”这个被称为*美的德语词,它的原意描绘的是一个孩子从自己裤袋里掏出来的,并以自己喜爱的收藏之富有、品种之多而感到喜悦的那些东西。
把自己在过去近20年中翻译的刑事法论文称为“我的一点家当”,一方面是因为这里收集的仅仅是我目前在国内发表的主要译文,我在国外用英文、德文发表的论文没有收入,在国内2001年以前发表的中文论文已经基本收入在长安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那本集子里面了;另一方面,这个书名自然包含了“敝帚自珍”的情结,在德文意义上的“家当”这个词,表达了自己不管所收集的会被别人看成是“石”还是“玉”,反正自己都很喜欢的那份情感在里面。这的确有点孩子气,就像我的一位同学曾经评论过我的那样。
在中国社会中,如果做人太孩子气,当然会遭人议论。然而,在进行学术翻译的工作中,保持那种对所做事情孩子气般的热爱,却是成就一项事业必不可少的基础。我经常把翻译比作隧道掘进工作,那一字一字的翻译,就像隧道工人一镐一镐的掘进,其中的艰辛非过来人可以理解。法学专业翻译的特殊性经常使译者处于无处寻求帮助的境地,就像处于暗无天日的巷道中一样。一份好的翻译,就像一条掘就建好的隧道。在这条译者几个月甚至几年铺就的坦途上,读者只需要几分钟,几小时,*多几天就过去了。看着读者通过自己的翻译了解到新的知识,就像筑路工人看见天堑变通途的感觉一样,译者心里的喜悦自然远甚于孩子看着自己“家当”的欢喜之情;但是,就像听到乘客由于道路不平造成颠簸所提出的抱怨那样,译者面对译文中的败笔和读者的批评,心中的懊恼、酸楚和委屈,也是会像孩子一样的。
从唐玄奘译佛经,严复译《天演论》,陈望道译《共产党宣言》,一直到今天汗牛充栋的翻译成果,翻译在我国文化、学术乃至革命斗争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无论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都已经得到了历史的充分证明。翻译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对“资产**法权”中“法权”一词的不当翻译给中国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使得所有有良知有道德的翻译专业文献的人,在工作时有如履薄冰的感觉。翻译,是一种不能只靠热情和喜爱就能干好的工作。
专业翻译的确是一件既困难又重要的学术创造工作。专业翻译所具有的困难性,使得一些外国学者把翻译称为*困难的学术研究工作,甚至还有人干脆认为专业翻译是不可能的。然而,只有正确的翻译才使交流成为可能。在我们这个年轻的法治**中,通过翻译了解海外法治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是加快法治发展和避免多走弯路的重要途径。这些都是世人皆知的道理了。
但是,法学的专业翻译也是一种目前被人称为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在学术职称的评定中,译文经常不算成果;在专业期刊中,译文的发表经常遭受冷遇;在**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法学专业的翻译项目甚至连获得评审的机会都没有。以至于现如今,我国法学的专业翻译还基本停留在依靠译者个人的热情和毅力的水平上。所有这些困难,主要是来自我国学术界对翻译工作的一种偏见:人们认为翻译工作不是创新!尤其不是原创性创新!
在我们今天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时代,创新已经被正确地提到了“民族的灵魂”,“**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的高度。如果翻译真的不是创新,那么,这项工作当然是不值得或者不应当做的,人们也当然可以把翻译看成是孩子气式的玩耍以至胡闹。这样一来,对于在学术领域工作的翻译人员来说,正确对待这种偏见简直就具有了生死存亡的意义。
目前,对“创新”的探讨正在国内外学术界如火如荼地展开。总的看来,人们是在三个方向上开展对创新含义的讨论的:
**,从方法方面讨论创新。这是很传统的方向。在经济学中,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得首先认为,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获得新来源、实行新的组织形式都是创新。现在,人们也主张创新可以在技术、管理、制度层面上进行,甚至可以跟随性地进行,即在别人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创新。那种集成性的,就是把现有技术组合起来创造出一种新产品的活动,都是创新,例如复印机的制造,不过就是把一些现成技术集成起来的一种创新。
第二,从效果方面讨论创新。这是很实际的方向。在经济学中就是把效果看成是创新的**要素,用来划清创新与发明、创造这类概念之间的界限,不过,其他领域中的创新也是要求具有效果的。例如在艺术创新中:如果凡高的作品“向日葵”没有得到人们的喜爱,他使用的那种黄颜色也不会给人们以安宁和谐的印象;如果毕加索画的“鸽子”没有引起人们对和平的强烈向往,从中抽象出来的“和平鸽”这个美名也不会传遍全世界。
第三,从过程方面讨论创新。这在目前还主要是外国学者的议论。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盖尔德·宾尼在总结自己的经验之后认为,“只有当人受到足够激励的时候,才会产生新的想法”。这种激励的爆发,*终取决于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但是,这种激励的积累则首先取决于各方面知识的积累。这个过程只有在自由发展的空间中才能进行,我们当然也看得很清楚,这个过程只有在经常被人称为孩子气的热爱中才能进行。
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看,翻译都是创新:不要说在翻译方法上应当采取意译还是直译的讨论直到今天还是常说常新的话题,就是这种方法在具体作品中的不同运用,也经常直接产生出创造性的效果来,例如,把bis auf die Zaehne bewaffnet翻译为“武装到牙齿”还是“张牙舞爪”,把das Damoklesschwert翻译为“达摩克利斯剑”还是“千钧一发”,这些不同的翻译对汉语的贡献早已得到公认。翻译在知识积累和社会效果方面的创新性就完全不需要再详细证明了。翻译工作者作为*早知道新知识的人,在我们这个受着“一事不知,儒者之耻”儒家文化强烈影响的学术界中,可以因为得风气之先而称得上是*幸福的人,更不要说,翻译成果不仅早已成为我国学术界了解世界和走向世界的重要桥梁,而且还一直在为我国的社会变革和技术变革提供着重要的新概念、新术语、新理论,乃至新的学术基础甚至新的思想基础。
但是,问题还没有完,翻译在学术上的原创性还是一个问题。
在学术上谈的原创性,说的不是“自己想出来的”意思。符合“自己想出来的”标准,虽然可能高于创新的标准,但是更有可能低于创新的标准,因此是一种在时代要求面前很不稳定的标准。另外,翻译作品当然就是翻译工作者“自己想出来的”,而不是捉刀代笔代出来的,因此,“自己想出来的”标准是一种很不准确的标准。
在学术上谈的原创性基本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的:
**,学术上的原创性主要是从内容上说的,而不是从形式上说,否则,问题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根据《著作权法》得到解决。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作品就可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第二,学术上谈的原创性首先是从人的主观认识上说的,而不是从事物的客观存在上说的,否则,根据主观是对客观的正确反映这个原理,科学意义上的任何认识就不可能具有“原创性”了。那样,符合所谓原创性标准的学术,必然是鬼魅神灵那些在客观世界不可能存在的事物横行的世界。
第三,学术上谈的原创性要求反映的是人所不知的知识。今天,在我们这个已经全球化的时代,人也仍然还具体地处在特定的国度之中,或者,从学术上说,处于特定的专业领域和与此有关的特定人群之中。人所不知的知识,也就是知识的原创性,只能以一个特定的环境为标准,也就是说,以在这个特定的人群中不知道为标准。否则,即使对伟大的爱因斯坦提出的以“E=mc2”公式为标记的相对论所具有的那种公认的原创性,人们也可以以目前正在努力寻找的外星人可能已经知道为理由,来加以否定。
在知识领域中,知与不知只能以对话和交流为前提。无法对话和无法交流,即使对话和交流的对象仍然是万物之灵的人,也属于客观的范畴。无法对话和交流的人在认识上与客观的自然界没有区别。因此,原创性并不表现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存在,而是表现在主观上是否已经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翻译所具有的原创性是理所当然的。翻译,这里当然指的是正确的翻译,使得一个处于特定环境中的人群知道了他们在此之前不知道的事情!
当然,在人权主义盛行的今天,人们出于对自己的同类和同行的尊敬,认为翻译无论如何仅仅是解决了这个人群对那个人群的理解问题,而翻译本身还没有创造出世界上所有人都还未知的新知识来。根据这个认识所提出来的“原创性标准”,不仅要求新创造的知识必须是处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的人们所不知道的,而且要求居住在我们这个星球上的所有人在此之前都不知道!这个世界性的、历史性的、**性的标准不仅大大高于人们一般理解的创新标准,而且也大大高于以知识产权为背景的“原始创新”的标准。对于这个标准,人们只能从它可能具有的积极意义上去理解,否则,按照这个标准,哥伦布所发现的就不应当是新大陆,因为在那里早就世世代代生活着印第安人!人们只能从知识的具体内容上去理解,否则,硝酸甘油和现代火箭技术也要在中国古代发明的火药和焰火面前丧失原创性了!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人们也只能从有关知识所具有的特殊社会历史意义上去理解,否则,“罪刑法定原则”至少也要在中国春秋时期“郑子产铸刑鼎”的法律实践和“事断于法” 的法治思想面前失去原创性的光彩!如果不这样理解,那么,在人类知识和文明的宝库中究竟还有多少是符合“原创性标准”的,以及这种“原创性标准”所支持的学术评价到底能够真正发挥什么作用,都需要人们认真再思考。
不过,人们可能不知道如何根据“原创性标准”开展对**未知世界的探索,但是,人们肯定已经清楚地知道,这个标准的实现是**离不开对现有已知世界的掌握的。通过翻译工作达到对外部世界发展状况的完整掌握,是真正实现“原创性标准”的必然前提和当然内容。
在这样的“原创性标准”面前,由于本身的特点,翻译成果将属于永远无法单独满足这个标准的那一类学术作品。这样,中国的学术性翻译工作就不仅注定是一种自我牺牲的工作,而且也是具有*高学术道德标准的工作。正是由于翻译的成果,使得原来因为这个人群所不知而可以具有的原创性受到了破坏;正是由于这个属性,使得通晓外国情况的专业工作者,在自己的学术成果面前就需要面临*严格的道德考验:说,你就丧失了原创性;不说,你就成为原创人!这种考验对于知道国外情况越多的人来说,就越严重。在商品经济大潮面前,在成果和政绩的强大压力面前,要站直了,别趴下,没有一点像孩子一样的拗劲还真不行。虽然翻译成果由于自身在本质上所要求的诚实性,很容易在严重丧失学术评价能力的环境中受到歧视,但是,法学翻译工作者无论如何都应当自觉地以*高的学术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不能滥用自己明亮的眼睛来糊弄我们这个仍然有待发展的法学科学事业。虽然“原创性标准”是翻译成果本身无法单独达到的,但是,通过翻译所得到的信息和从中获得的训练却是达到这个标准的捷径。事实已经证明,在现代科学研究中,翻译的质量就决定了研究成果的质量。今天,任何学科都只有在掌握世界性知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作出真正的原创性成果来。翻译工作者,尤其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法学工作者,完全不必因为自己的成果无法单独符合这种“原创性标准”而看轻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在这个“原创性标准”面前,学术翻译工作者,尤其是从事法学专业文献的翻译工作者,应当保持住自己对这个事业的热爱。作为中国法学看世界的眼睛,翻译工作者应当更多地关心眼睛的明亮性,而不是眼睛的位置。的确,长在额头上的眼睛会是什么也看不见的。“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翻译工作者应当有毛泽东主席赞颂的这种梅花的性格和情怀。历史证明,翻译成果的命运与其在学术上是否被认定为具有原创性无关,而与这个成果是否为社会所采纳和所运用有着重要的关系。这也恰恰符合了现代“创新”的实质含义。法学翻译的成果是我国法学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能够在我国高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中表现出自身的价值。
任何规则的产生,自然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任何规则的修改和所能发挥的作用,自然也会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在目前国际化的背景下,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虽然翻译成果本身无法单独符合“原创性标准”,但是,没有翻译成果更是肯定无法实现“原创性标准”的。在今天学术研究的领域中,翻译作品所具有的创新性质,由于在方法、效果和知识积累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巨大价值,一直特别受到**专业人士的重视。由于规则对翻译作品在学术地位方面产生的影响,也已经开始在社会评价方面得到了弥补。我和蔡爱惠女士、陈巧燕女士、江溯先生共同翻译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弗莱彻教授的《刑法的基本概念》一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2004年出版了,我单独翻译的德国慕尼黑大学罗克辛教授的《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一书,也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在2005年出版了。现在,本书的出版又提供了社会支持法学翻译事业的一个光荣范例。
在本书出版之际,我应当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北大教授周密先生。我的**篇刑法译作,现在收入本书的《对青少年精神病罪犯的管辖权与安置措施》,就是在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本书中的许多文章,也是经过周老师在专业上把关的。周老师是我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翻译的重要引路人。我还应当特别感谢北大法学院的储槐植老师,张美英老师,外语学院的谷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冯军教授,他们在我翻译有关文章时,都提供过各种宝贵的支持。
本书收集的译文,除了《国际刑法学会关于打击电脑犯罪的建议稿》一文之外,都已经在国内法学的核心刊物或者有关著作中发表过了,其中,《论刑法上的承诺》一文是对台湾大学教授蔡敦铭先生在东京发言的整理。本书中的文章次序是根据发表的年份来排列的,在今天看来,这些文章的题目和这个排列顺序正好从一个侧面大致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学界在过去20年问学术研究的**及其发展变化。在本书出版之际,我还应当感谢为出版这些译作提供过帮助的《国外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杂志》、《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法学专业核心期刊,以及北京大学出版社和有关的编辑们。
这本论文集能够出版,我当然还应当特别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和该社编辑梁海涛先生主动的大力支持。该社支持学术发展,促进法学专业翻译事业进步的义举,是特别值得赞赏的。
是为序。
王世洲
2005年10月18日
于北京椿树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