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节 基本原则
大纲提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考点精解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着根本性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宪法和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制定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讲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章规定了一系列原则,法学理论界将其分成共有原则和特殊原则两大类。共有原则是从宪法出发,适用于一切程序法的准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但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也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特殊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它反映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性,是其他程序法难以适用的准则。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以下内容就将对这些特殊原则展开论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①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许多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享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权利;②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其诉讼地位的不同而无法相同时,其诉讼权利应处于对应状态,如原告的起诉权与被告的应诉答辩权,原告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与被告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因此,认为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就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是错误的,诉讼权利平等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手段是平等的。很好地理解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可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然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则不受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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