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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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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第三版

  • 作者:元照法律研究室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223529
  • 出版日期:2013年05月01日
  • 页数:577
  •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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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法分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各种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共28个规范性文件。《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刑事诉讼法(第3版)》正文分为两大部分,**部分为“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为“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并对相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学科的体系进行了整理,使读者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教材的同时,可以很明确地查找到该部分所涉及的相应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第三版_元照法律研究室 编_北京大学出版社_
    文章节选
    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机关。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X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一条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五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
    目录
    修订说明
    编写说明
    凡例
    各种规范性文件全称与简称对照表
    目录
    附录
    法条主旨索引
    编辑推荐语
    《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刑事诉讼法(第3版)》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条将教材和法条结合起来学习的良好途径本丛书与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相配套,在兼顾法规汇编查询功能的同时,更注重法条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关联性,将相关法条以“法条群”的形式展现,并结合司法考试的特点阐述了法条或“法条群”背后的法理,与同类书籍相比,更具知识的完整性和讲解的透彻性,可以有效衔接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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