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
虽然现代西方大儒雅斯贝斯曾言:“完成从而认识理性是什么,从来是并且永远是真正的哲学任务”,但是,对于何谓理性,从古到今,却是众说纷纭,连哲学大师黑格尔也不得不发出这样的感慨:“我们一般时常和多次听人说起理性,并诉诸理性,却少有人说明理性是什么,理性的规定性是什么?”现在一般认为,理性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本体论、认知论、实践论。其中,用得较多的是后两者。
本体论意义的理性,指的是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用以调节自己的欲望、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协调自己与他人、社会的关系的精神活动与能力。这种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理性早在古希腊时就已产生,如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分为三���部分,即情欲、意志和理性”,“三者之间有着一定的等级统属关系,理性*高,意志次之,情欲*低”,“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一个理性控制了情感与情欲的人”。另外,弗洛伊德的“自我”的理性定义,其实也是一种本体论上的理性。他认为,人人皆有本我,即人人都有天性、本能、七情六欲或感情,满足这些是人生的根本动力,这就需要超我即压抑本我的规范来进行控制,否则一味放纵本我,人便会成为害群之马,受到社会的制裁;而一味服从超我,便会使自己异化而成为不正常的工具人。为此,人生便意味着随时地用自我在本我与超我之间进行判断和权衡。这种自我就是理性。但是,由于古希腊哲学中的神学因素,“理性”在古希腊罗马后期发生变异,并在中世纪的宗教神学中成为上帝的理性,而不是人的一种能力,直到启蒙运动后,理性才又成为人的主体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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