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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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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 作者:李浩
  •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ISBN:9787040219777
  • 出版日期:2007年01月01日
  • 页数:491
  •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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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本教材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原理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全书分为总论、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证据与证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七编。
    与同类教材相比,本教材有以下特点: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突出,繁简得当;充分考虑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的实践性,把诉讼法理论与法律规则、诉讼实务紧密结合起来,用案例引出原理与规则,用原理和规则分析、解说案例;突出实用性与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在每一章中,都安排了相当数量的案例,既有针对知识点的相关案例,又有指导学生分析的引导案例,还有供学生练习和测试的练习案例。
    文章节选
    (二)民事争议与刑事案件
    在社会生活中,有时候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既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又涉嫌触犯刑律。对这类行为,如果对被告已经提起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一般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涉嫌犯罪,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审判事务中应采用先刑后民的方法解决,即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然后根据刑事案件处理的不同情形再来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如果公诉机关对被告提起了刑事诉讼,民事案件的原告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原来的民事诉讼由此而终结。如果侦查的结果是不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提起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无罪或者未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法院恢复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当同一行为既涉及民事又涉及刑事时,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独立性与可分性,以及刑事诉讼能否提起、提起以后的结果如何的不确定性,在有关机关未提起刑事诉讼前,应当允许民事纠纷中的受害一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才有利于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如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受害人可在启动刑事程序前,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1)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学教材已经告别了“统编教材”一统天下的时代,进入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时期。多元化势必带来竞争,在各种教材激烈竞争的新时期,任何一本教材,要想得到读者的认同,就必须要有自己的鲜明特色,这无疑极大地促进了教材编写的创新。本教材既反映了多元化新时期的特点,又是这一新时期的产物。
    根据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学分社“应用型”教材的创意,本教材在编写上力求有所创新。与同类教材相比,本教材有以下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突出、繁简得当;2.充分考虑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的实践性,把诉讼法理论与法律规则、诉讼实务紧密结合起来,用案例引出原理与规则,用原理和规则分析、解说案例;3.突出应用性与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在每一章中,都安排了相当数量的案例,既有针对知识点的相关案例,又有指导学生分析的引导案例,还有供学生练习和测试的练习案例。参加本教材编写的,都是法学院长期讲授民事诉讼法这门主干课程的老师,具体分工是(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李 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1~5章;
    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6~8章;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第9、10章;
    蔡彦敏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第11~13章;
    刘 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第14、17、18章;
    史长青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第15、16章;
    刘艳芳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19~21章;
    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第22-23章。
    尽管本教材的作者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有不少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将来修订时改进与完善。
    目录
    **编 总论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 诉讼主体

    第三章 法院
    **节 法院的职权
    第二节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第三节 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四节 级别管辖
    第五节 地域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节 共同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第三节 第三人

    第三编 诉讼客体

    第六章 诉的构成与类型
    **节 诉的构成
    第二节 诉的类型
    第三节 诉权

    第七章 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
    **节 诉的合并
    第二节 诉的追加与变更

    第八章 反诉
    **节 反诉概述
    第二节 反诉成立的条件
    第三节 反诉的审理

    第四编 证据与证明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
    **节 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的对象
    第三节 证明的责任
    第四节 证明的标准
    第五节 证明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节 证明的过程

    第五编 诉讼程序

    第十一章 **审普通程序
    **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法院调解
    第六节 法院裁判
    第七节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十二章 **审简易程序
    **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

    第十三章 上诉审程序
    **节 上诉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
    **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十五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节 海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
    第四节 海事强制令
    第五节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节 海事担保
    第七节 海事非讼程序

    第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 司法协助

    第十七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第十八章 诉讼程序的保障机制
    **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期间
    第五节 送达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六编 非讼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死亡案件的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
    第三节 对申请的受理与审理
    第四节 支付令与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五节 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的条件
    第三节 公示催告的程序
    第四节 除权判决

    第七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总论
    **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节 执行根据
    第三节 执行主体
    第四节 执行标的
    第五节 执行的进行
    第六节 执行救济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分论
    **节 执行措施
    第二节 对**债权的执行
    第三节 对非**债权的执行
    第四节 保障性执行措施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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