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学者论日本汉学》:
第四篇是“均田成立时代”。此篇以均田制度的发生为着**。以为均田制度的形成有两个经济条件,一是社会生产诸力的破坏(如劳动人口的消减等),一是劳动生产力的向上,社会上具备了前进的条件。同时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又形成自然经济的回转与豪族的发达。其影响到政治组织上便成为“分散的封建制”。过去“**集权的、官僚主义的封建制”至此分解。
第五篇是“官僚主义封建制发展时代”。此篇自隋朝统一直说到明朝灭亡。中唐以前是以均田制度的完成及其废弛为主干,叙述当时土地分配的情形,税法以及村落组织。中唐以后直至明末,是以庄园为主干叙述当时地主与农民生活的情形。本篇之末一章则专论中世的都市与商业。但其中只谈到“市制”、“行会”及“外国贸易”三者。
第六篇是“官僚主义封建的完成及其崩溃时代”。此篇由清初叙至民国初年。以工业生产为主干,叙述中国工业的历史发展、基本形态,以及西欧重商主义破坏中国工商业,致使旧社会崩溃的过程。
森谷克己先生的原书概如上述。*后,我们综合批评他的全书,觉得他能于理论及史料上兼顾并重,以洗中国社会史学家只画图案的弊病,这是他的优点,也正是值得我们介绍的一点。不过,我们对此书也有几处不甚满意。**.《近代中国学者论日本汉学》作者对中国社会形式发展史的见解,是:殷以前为原始社会,西周为���成熟的封建社会,秦汉以后为官僚主义的封建社会。这种分法是否得当,因为问题过大,本文暂置之不论,只是对于他分析封建社会的方法及名词的运用稍有异议。作者在分析封建社会上过于受字义的束缚。所以对封建社会的着眼点,往往由经济关系上移到政治组织上,更进而视政治组织之变换而更改封建社会的名词。如“官僚主义的封建制”、“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的封建制”、“分散封建制”等。这些都可以表示作者着眼点之错误。社会形态的判断,无疑义的是由生产方法及生产关系来决定。封建社会的生产方法的特征是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生产关系的特征是实物地租,徭役地租或货币地租(占少量)的剥削关系。因为自然经济占优势,所以封建制度的特点当是非**集权化及土地占有者与土地使用者间的特殊关系。并形成所谓梯形的政治组织。但这些都是次要的标识。这些标识往往因为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外来的历史影响等而发生变化。如马克思所谓:“同一经济基础,因为有许多无数量的差异的后人环境——如自然的条件、种族的关系、外来的历史影响等——在它的表现中可以发现出无穷尽的变化和浓淡。”(《资本论》第三卷下册)杜博洛夫斯基也说:“无论大小土地私有者,不管私有者是直接管辖农民,或经过**的官史及警察,不管他是土地私有者,或者只是大领地制度上的土地使用者,不管他是实现他意志的**集权化的**系统,或者他自己直接设立法庭去惩治农民,如果农民经营的是自然经济和家庭工业的联合,并在实物地租的形式上,拿出一部分他自己的生产物交给坐在他上面的土地私有者——剥削者,此种关系就是封建关系。”(《亚细亚生产方式、封建制度、农奴制度及商业资本之本质问题》第四章,吴清友译文)因此,我们对于封建社会,只把握住它的经济基础便够了,大可不必拿政治制度的形态来混乱封建社会的意义。况且,事实上,中国的**集权及官僚制度并不曾移动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在中国社会史中,官僚并不是特殊的**,他们自身大都是封建领主,是构成统治**的一部分,仅仅是为了管理**起见,他们又独自形成一种较严密的组织罢了。在各方面,他们都不曾越过封建的关系,所以没有特别提出来加诸“封建社会”之上的必要。
第二,在论中古封建制度的部分中,作者忽略了大族与官僚的封建领主的地位。他所谓“中古的分散封建制”,只是就魏晋的王侯封君而论。事实上,中古封建社会的本质,不在王侯封君,而在大族官僚等大土地所有者。王侯封君为数甚少,并且他们的收入是国税而不是地租。有时他们竞不得直接与农民发生封建关系。而大族官僚的大地主不但所在多有,并且直接向所属的农奴征收地租或力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中间,很显明的保有封建关系。所以论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应以大族官僚的大地主为主体。而森谷克己先生竟对此不提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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