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a)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b)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c)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需���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