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积极而理性地拥抱法律的人工智能时代 悄然而至的人工智能技术不但改变我们的生活,而且正在改变我们的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人工智能的大规模采用不但大幅度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而且使人可以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深刻反省和审视自己。但机器的智能化和人格化在助推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在对人产生控制、压迫;在解放人类的同时,也在给人类制造新的枷锁;在生产丰富物质文化产品的同时,也在创造瓦解人类生存的基础和条件;在为人类发展拓展新的可能性空间的同时,也在繁殖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和新的风险来源。实际上,并非所有的技术成果都能造福人类,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既可能是福音,也可能是灾难,将技术世界**化就是以毁灭人类自身为赌注,因为“人工智能的真正风险不是它的恶意,而是它的能力”(霍金语)。 面对以机器人为代表的种类繁多的新兴技术给人类造成的挑战,我们绝不能等闲视之,而应进行必要的干预,防止其对人类生存可能带来的毁灭性威胁。我们必须以客观冷静的态度积极洞悉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并给予理性指导,既充分肯定人工智能对解放人类所产生的重大作用,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人工智能对传统的社会机构、社会关系、人伦关系带来的颠覆性影响,必须以**、可靠、可控、健康为基本政策取向,对那些有可能影响人类伦理的技术进行严格的管控和必要的限制,防止机器人成为既独立于人类之外又具备戕害人类能力的脱缰生命体。 人之所以为人,并不仅仅是因为人具有其他灵长类动物所欠缺的思维能力和制造工具的技能,更是因为人具有善恶、荣辱、正义、是非、良知、良心等道德观念和易冲动、非理性、不**、感性等人格特质,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非长久性和不可替代性的个体呈现方式。也正因每个人都是不**的,每个人掌握的知识都是有限的,每个人的能力都是微不足道的,每个人对自己的未来都充满未知,对外部世界充满迷茫、彷徨和无奈,从而既为社会的发展留下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也使每个人的奋斗成为可能。而人工智能的出现不但颠覆了很多对人的既有概念认知,而且对人的主体地位、个人隐私乃至人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和**性均带来严重挑战,对现存社会关系特别是伦理关系更是带来颠覆性影响。由于机器人是按照预先设计的程序对其行为形式和行为后果进行**规划且批量生产出来的,因此机器人就其本质来说具有可预知性、可复制性。机器人的出现不但颠覆了基于偶然性而发生的生命体诞生的概率,将人的生命作为设计对象,使生命不再具有偶然性和****性,个体不再具有**性,而且使生命的周期和生存的质量不再取决于自然禀赋和后天的努力,而是取决于科学技术的水平。这将使传统的建构在个体生命神圣基础之上的人本主义立法理念受到严重质疑,使人本身的生命不再具有**价值。如果放任人工智能的肆意发展,甚至赋予其与自然人相同的法律地位,不但会从根本上动摇人的**地位,而且会使人本主义让位于物本主义,人类理性让位于技术霸权,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实际上技术虽然就其本质来说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但技术的应用必须接受价值的**,必须受到法律的管控。科学并非只分析现象而不探究本质,科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既必须求诸于经验世界,也必须扎根于伦理世界。任何科学活动都必须能够满足人本身的需要,都必须符合人类伦理的基本要求。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是因为人能利用和改造自然且能与自然和谐相处。因此,在所有立法中必须确立人类优先的原则和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任何涉及人工智能的技术创新都不能以削弱人的尊严和人类自身的存在为条件,不能仅关注机器人的技术性内涵,更应关注其文化内涵。相关的制度设计也不应仅表现为技术性规范且仅具有程序性操作意义,而应体现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人本主义法律,是充满人文关怀和伦理支撑的技术性与道德性**融合的法律。 富有创造性既是人的天性,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源,还是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主要方式。**学者赵汀阳说:“一个没有创造性的社会甚至比一个不公正或者贫穷的社会更可怕。”从**发展战略和增强社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说,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既是抢占世界新兴技术制高点的需要,也是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为此,我们一方面应高度警惕人工智能可能给人类带来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则应积极回应机器人发展对法律的强烈需求,利用良好的制度设计满足机器人发展的要求,使机器人成为造福于人类的另一个功能强大的引擎。以此为基础,相关的机器人法律制度设计必须具备宽容、创新、自由的特征,既要注重公正、公平,又要强调效率、**;既能充分满足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要求,又能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创造欲望;既是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财富创造法,又是能够在发明创造和财富创造之间搭建便捷转换通道的市场经济的催化法。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不但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创造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对人类未来影响深远且关涉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历史事变。面对功能强大的机器人,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领域的自然人的就业机会都可能被剥夺,每一个生命个体的生存空间都可能被挤压。俗语说,在雪崩来临之际,每一片雪花都不是无辜的。同理,面对日新月异的人工智能技术,每一个生命个体都难以独善其身。因此,相关的人工智能立法必须具备公开透明的要求,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的理念,必须实现共享、可控、可追踪、可救济的设立要求。必须充分保障每一个自然人都对人工智能技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道机器人被广泛应用之后对自己意味着什么;每一个人都有权分享因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利益和红利,而不应成为社会进步的牺牲对象。 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方兴而未艾,人工智能的立法完善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人类的美好明天而努力奋斗! 是为序。 2019年9月26日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