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著作权法案例
两广告语著作权纠纷案
一、一汽无锡柴油机厂与江苏四达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原告是中国**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一汽无锡柴油机厂”),被告是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集团公司”)。本案主题是广告语著作权纠纷。
一汽无锡柴油机厂于2001年创作完成“卖出一台机、赢得一颗心、进入一家门、送上一片情”的广告语,并使用在企业及产品宣传中。被告所属四达无锡柴油机厂的四达牌柴油机《保用服务手册》在封底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该广告语。本案讼争的两焦点分别是该广告语是否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被告的商业性使用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
无锡市中院认为,该广告语应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的广告语。理由包括:**,该广告语通过文字的形式为人们所感知,表达了作者对企业某种经营文化的思考结果,是具有外在表示的智力成果;第二,该广告语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可复制性;第三,该广告语由语法结构、字数均相同的短语组成,每句短语的第三个字均为“一”字,作者将经营思想通过文字排比方式表达出来,具有**性。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四句话应认定为企业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被告在市场推广时明确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及商标,因而不会造成混淆。法院认为,虽然沿袭他人思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本案讼争的广告语已是通过**的有形形式表达出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在自己的产品《保用服务手册》中抄袭、复制他人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不以是否构成混淆为要件,因而不支持被告因不会造成混淆而可使用广告语的主张。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但认为鉴于所涉广告语的文字作品的字数较少,在侵权的《保用服务手册》上去除该广告语即可停止侵权,没有必要销毁这些物品;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根据作品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和侵权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为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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