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设法规概述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1.1.1 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是指**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问,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与**经济发展、人民的生命财产**、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对之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当**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当然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
2.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因此,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
3.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中,会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涉及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由此而产生的**、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应由建设法规中有关法律规定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予以规范、调整。
以上三种社会关系都是在从事建设活动时所形成的,它们与其他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不能完全用一般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必须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这已成为各国法律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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