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信用证
2.1 信用证的定义及种类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申请人的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UCP500》中对信用证交单付款的规定是:“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一旦出现单证不相符、单单不一致的情况,就造成了信用证的不符点,就意味着银行不需要再承担付款的责任。而《UCP600》的第14条d款,表明即使在单证间也不要求“等同”,仅要求“不得矛盾”,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的说法更有利于出口商收到货款,有利于信用证的推广使用。
二、信用证的种类
1. 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有效期内,未经有关当事人即受益人(出口商)、开证人以及有关银行的同意,开证行或开证人不得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此种信用证一经开立并通知受益人后,开证行即按照规定条件履行付款的义务。
《UCP600》第3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根据《UCP600》的规定,可撤销信用证的提法被取消。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开的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所以,可撤销信用证不再有存在的必要。
2.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见到受益人提交的合格装运单据及开立的即期汇票(有时可不附即期汇票)即付货款的信用证。该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为广泛。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信用证规定出具远期汇票又规定到期付款(payable at maturity),开证行或付款行(人)收到符合信用证的汇票和单据后将汇票签字承兑,到期付款,受益人收到承兑汇票后也可以贴现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规定贴现费由买方负担(discount charges for buyer's account),该信用证就是假远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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