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在当代中国的背景下提倡“和谐社会”有三个基本的前提或假定。
1.利益分配差距的客观性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不仅有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而且也意味着社会结构和功能的分化、价值取向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在这一意义上,市场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并具有深刻的政治含义。①
因此,承认并正视利益的多元化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此,应当消除一个误解,即将“和谐社会”视为全体成员的所有利益都一致的社会。
2.利益表达与综合的必要性
既然有利益,就需要相应的表达空间;既然利益分配存在差距是客观的,就必然会出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之可能。因此,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不同利益要求表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冲突的社会;这是一个需要对不同利益进行协调的社会。
在这一意义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于承认这样一个看似悖论的命题:现实社会注定是不和谐的,将“和谐社会”视为一个不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社会乃是乌托邦式的一厢情愿。
在此,还应当消除一个误解,即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要求人们克制欲望、降低利益诉求的社会。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可以要求人们重视“忍”与“礼让”的修养(中国文化的特点),但是,作为一种社会一政治制度的安排,显然不能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