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即通过刑事诉讼这一法律实施活动,维护**的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这一根本目的是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的,它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直接目的。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和实施惩罚,对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则确保其免受不公正的定罪和判刑。换言之,即公正地适用刑事实体法、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和无理的侵犯,尤其要确保那些与案件的实体结局���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拥有为维护自身实体权益所必须的程序权利和保障。因此,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应为公正实施刑事实体法与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的有机统一。
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概括还有其他几种观点,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说,实现刑罚权与保障人权统一说,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统一说,等等。但学者们大都认识到刑事诉讼直接目的具有双重性,**司法机关在迅速公正地惩罚犯罪或实现刑罚权的同时,还应注意遵守合法、正当的程序,防止公民的人权受到非法或无理侵犯。然而,这种有关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刑事诉讼目的应当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预期的理想结果,它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效果不同。理想结果必定是符合某种价值标准的规范性目标,而不能是某一种可能出现的实际结果。例如,在归纳刑事诉讼目的时,“惩罚犯罪”、“实现刑罚权”就不如“公正地惩罚犯罪”、“公正地实现刑罚权”更为准确,因为后者对**的惩罚和追究活动施加了正义的要求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