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旅游法规
**章旅游法规概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和独立的生产门类。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旅游业的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矛盾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应运而生,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旅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有实体性规范,也有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则主要是指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在我国,由于作为旅游业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尚未颁布,因而旅游法的概念,主要系取其广义概念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