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绪论
二、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或自然因素引起环境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下降,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现象。所谓环境体系结构变化是指环境本身原始结构即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或破坏,而这种变化影响环境体系的良性循环,不利于人类生存、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山崩、洪水、哈龙类物质进入大气、温室气体引起全球变暖等均属环境问题。很显然这里的环境问题指的是广义的环境问题。由于发生环境问题的动因不同,有因自然因素引起的环境问题,如山洪、海啸、飓风、厄尔尼诺现象等引起的环境问题在环境科学上称之为**环境问题,也叫原发性环境问题。由于人为因素如滥砍滥伐森林、过度放牧、超量开采地下水等引起的沙尘暴、草原退化、水源枯竭、地面沉降等现象,称为第二环境问题,也叫继发性环境问题。**、二环境问题均属于环境科学研究的内容。环境法学则着重研究由于人为活动引起的第二环境问题。因此,环境法学上的环境问题相对环境科学上的环境问题来说是狭义的环境问题。
关于环境问题,并无统一的分类标准。有学者认为环境问题包括四种类型: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能源问题和全球环境问题。①此种分类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全球环境问题的现象。但分类标准不清,所列举的环境问题有重复、交叉,不利于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我国国内学者普遍以造成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不同,而将其分为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能量,引起自然资源状况的恶化、灭绝,恢复、增殖能力破坏的现象。如土地荒漠化、水源枯竭、物种灭绝、地面塌陷等。环境污染是指生产、生活活动的排泄物进入环境,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的现象。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恶臭、光污染、热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放射性污染和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这两种环境问题并非截然分开,而是有其相互关联性。如1998年我国发生的长江特大洪水,起因无疑是自然因素,因厄尔尼诺现象和拉尼诺现象而强降暴雨,人为因素如围江造田,围垦堤坝等行为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致使灾害加大。再如全球气候变暖,既有环境破坏方面的因素,如全球的森林锐减,生物灭绝等,也有环境污染的原因,如全球的温室气体大量排放等。人类环境还在恶化,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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