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分部报告与中期财务报告:
第二节 中期财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波动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频率不断加强,投资者、债权人等对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范了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等。因此,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括以下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是中期财务报告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一旦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就应当遵循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比如企业编制的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其内容和格式应当与上年度的相一致。
(2)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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