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搜身,官司如何打?
案情介绍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原告钱某离开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某离店,并引导钱某穿行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某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某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某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钱某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某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钱某离店。但钱某向店方提出抗议,要求店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钱某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某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成。钱某还投诉到《新民晚报》。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一份情况说明中称:钱某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1998年7月20日,钱某以自己在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为由,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屈臣氏公司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