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总则通常是对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对本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统领、概括和指导的作用。其他章节的法律条文一般都会以明确的规定使总则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化。本法总则共计十一条,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原则、与其它规划的关系、经费保障以及有关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规定。
**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的确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城市规划合理制定以及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推动与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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