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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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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 作者:《劳动合同法配套规定》编写组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2261167
  • 出版日期:2007年07月01日
  • 页数:186
  • 定价:¥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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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 本书为其中一册,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文章节选
    **章 总则
    **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控制、**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目录
    **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保担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期
    第二十条 **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ll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f劳动派遣的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l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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