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属于重婚吗?
案情简介
1996年,廖某与张某(女)登记结婚,2年后,廖某南下经商,生意越做越大,成为身价百万的富商。由于生意繁忙,廖某一年回家次数很少。后来廖某在南方认识了刘某,并将其包养。刘某明知廖某已经结婚,仍与廖某共同生活。廖某因此往来于两地之间,周围邻居都清楚廖某与刘某是不正当的同居关系。2000年3月,东窗事发,张某发现了廖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向法院提出离婚。
权威解答
一般情况下,“包二奶”不构成重婚,而属于非法同居行为,是一方提起离婚的法定要件。
“包二奶”与“姘居”、“养情人”、“金屋藏娇”等一样都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典型表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和重婚行为都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都是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虽然也是婚外同居,但同居双方却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一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不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重婚行为,还应依我国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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