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20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阐释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管辖的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地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就由什么地方的有关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等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先发生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理由有三:
**,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是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依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即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行政管理秩序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鼓励来实现。
第二,从受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处罚的管辖应以行为发生地为依据。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严格来讲,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都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属地原则。
第三,行政处罚管辖的效率原则,也要求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对行政处罚管辖在级别上的规定。选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其理由有:**,管辖的区域要适中,太大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太小不利于行政机关的精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县级以上机关管辖是比较合理的。第二,有利于管辖与机构设置相适应,同时也符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分工的现状。只有那些依法代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代表**在某一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只有这些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得行政处罚管辖权。*后,为了防止出现管辖空白,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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