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许多学者已经观察到,在20世纪的*后25年里,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人文社会科学已经开始转向历史。这从有关历史社会学、人类学中的种族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以及文学理论中的历史主义学派在学术界中的上升趋势中得到证实。在法学界,赫斯特的研究在威斯康辛大学法律史学院兴起了美国法律史写作的新形式,这种新形式又为现今批判法学派所发扬光大。但是被认为是20世纪下半叶法学和经济学交融*成功的学科——法经济学,却似乎处于转向历史的矛盾之中。事实上,对历史的忽视正是现在主流法经济学的特点。在法学、经济学和历史学三个领域的跨学科互动研究中,我们很少能见到经济史和法律史之间跨学科互动交融研究的成果。
在对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历史的视角是*古老的视角,这源于其对于遵循先例判案的特别重视。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一部成文宪法,但对宪法条文(包括宪法及其各次修正案)的阐释、理解和引用却几乎完全是在审理相关案件中进行的。由于案件审理是在遵循先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法律的变迁受制于历史。采取历史主义进路对于法律的研究就非常自然,这不仅表现在宪法的原则或者结果方面,而且表现在包括司法心理在内的其他一些方面。
当处理过去的时期和跨期变迁时,法经济学学者无须从传统开始其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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