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载——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章 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八条受理
(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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