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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私犯之债(II)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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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私犯之债(II)和犯罪

  • 作者:(意)斯奇巴尼 徐国栋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16649
  • 出版日期:1998年04月01日
  • 页数:225
  • 定价:¥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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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民法大全选译》的这一第四部分第二分册·B被编入“关于债”的部分,但它的部分内容超出了债的主题,而进入了一个更加宽广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所有形式的“契约关系以外的不法行为引起的责任”,都将被考虑。
    私犯之债是产生于不法损害(阿奎利亚法上的)、盗窃、抢劫、侮辱行为和这些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债,其目的在于确立一种偿付给私犯行为的受害人的罚金,他成为债权人(私罚)。这些债中包括的惩罚,其特征表现为被告的责任不株连他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交出加害人、与恢复原状之要求的累计性的竞合(竞合的可能性,在某些案件中是有争论的,并且被排除)。与这种债同时存在的,有准私犯之债,“准”(Quasi)原来用以表达的是这些债本身、与相关的诉讼和与它们的上述的特征的类似。但这种类似被《民法大全》发展为一种债的发生根据本身的具体的类推,由此产生了与私犯相并列的所谓准私犯的概念,这一概念在许多民法典中得到了接受(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57年的《智利民法典》,等等),而相反,其他的民法典后来统一了契约外的不法行为的范畴(例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目录
    1.私犯
    2.关于以胁迫所做的事情
    3.关于以欺诈所做的事情
    4.承审员不当判决
    5.牲畜损害之诉
    6.倒泼或投掷责任之诉
    7.堆置与悬挂物件的责任之诉
    8.腐蚀奴隶
    9.逃亡奴隶
    10.盗窃
    11.盗伐树木
    12.抢劫
    13.骚乱情况下的损害
    14.在火灾、建筑物倒塌、船难、大小船舶被夺占情况下的盗窃、损害和
    15.不法侵害
    16.关于侵害坟墓
    17.关于敲诈
    18.损害投偿之诉
    19.关于令状
    20.关于干扰遗产继承
    21.禁止在**、安魂地或神护地做了不当之事以及对这样所做这事的恢事原状
    22.禁止在公共地方或公共街道上做不当之事、阻止通行或享有
    23.禁止在公共河流或河岸上做不当之事,并禁止改变水流或阻碍航行
    24.关于干扰占有
    25.关于干扰享有地上权
    26.关于干扰享有地役权
    27.关于以暴力或隐匿进行的施工
    28.关于干扰容假占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29.关于应砍伐的树木
    30.关于干扰对人享有的权利
    31.关于轻微的违反公共的利益的行为
    32.犯罪
    附录:原始文献索引
    译后记

    与描述相符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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