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被人们称为"枫叶之国",地处北美洲的北部,占地997万平方公里,人口3000多万。它是世界第二大国,也是一个发达**。加拿大有自己法律发达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四大时期。
**个时期是法国法植入时期,时间从1608年至1763年。1608年来自法国的殖民者在加拿大魁北克站住了脚跟,并逐渐开始引进法国的法制,法国法*终植根于加拿大。
第二个时期是英国法进入时期,时间从1763年至1867年。英国殖民者随着军事上的胜利,渐渐在加拿大取得了控制权,于是在1763年公布了《王室公告》,宣布在加拿大推行英国法制,这一法制又落脚于加拿大。
第三个时期是自治领法制时期,时间从1867年至1982年。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正式成为英国的一个自治领,英国的殖民地时代结束。接着,加拿大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它的法制走向另一个阶段。
第四个时期是主权**法制时期,时间从1982年至今。1982年英国议会终结在加拿大行使权力,加拿大正式成为一个完整的主权**,它的法制走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加拿大法制的这四个阶段构成一部完整的加拿大法律发达史。从中亦可见,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是一部从移植法制走向本土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