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旅游合同的签订与效力
案例1 口头合同成立后随意反悔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8月初,李女士一家四口准备去海南旅游。遂打电话向海南郑铁金龙公司咨询旅游事宜,并告知家人姓名。之后,该旅游公司为李女士一家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2003年8月25日ZZ至三亚的机票,上面均写明“不得签转、不得更改、不得退票”,票面金额均为630元。
当月24日下午,旅游公司打电话告知李女士机票已订好,要求其支付机票款、旅游费。李女士接到电话时,感到十分晾讶,但其家人说: “既然票已买了,那就去吧。”
于是李女士告知旅游公司第二天送机票到新郑机场,他们将当面付款。但是,李女士收听当晚天气预报,得知海南有台风和大雨,便在当晚电话告知旅游公司不准备去旅游,但被公司拒绝。
8月25日,旅游公司如期赶到机场送票,未见到李女士。后旅游公司要求李女士支付机票款及交通费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损失。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没有成立。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成立委托合同,被告的咨询行为只是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原告在未征求被告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就擅作主张购买机票,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再次,原告主观上具有过失,原告应当预见被告不去海南旅游的可能性。如果事后得不到被告的认可,理应承担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已因4名被告事后的追认行为而成立。被告向经营旅游业务的原告咨询旅游事宜,毫无疑问是要约邀请,后双方是否达成口头旅游服务合同,原告是应被告李女士的委托垫资购买机票还是在被告没有明确委托时就自作主张垫资购买机票,现在无法得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