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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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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辅导读本

  • 作者:吴高盛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010049700
  • 出版日期:2005年05月01日
  • 页数:358
  •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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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010049700
    • 作者
    • 页数
      358
    • 出版时间
      2005年05月01日
    • 定价
      ¥25.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政纪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总则、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我国**部全面规范党政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全面、准确地学习、理解、掌握和适用《公务员法》,全国人大法工委、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学院等单位直接参加起草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专家撰写了本书。本书紧紧把握立法精神,从公务员队伍和公务员管理实际出发,对《公务员法》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对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权威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附录有《公务员法》原文。
    本书内容权威,阐述准确,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的权威培训教材,也可作为有关部门、法律工作者的参考用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公务员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八条(分类管理)
    第九条(公务员保护)
    第十条(公务员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五条(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设置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设置)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录用组织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消极条件)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条件)
    第二十六条(招考公告)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审查报考申请和报考者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条(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期)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三条(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考核的分类)
    第三十五条(定期考核)
    第三十六条(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考核结果使用)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任职形式)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
    第四十一条(任职的职位条件)
    第四十二条(兼职)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公务员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降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奖励)
    第四十九条(奖励条件)
    第五十条(奖励种类)
    第五十一条(奖励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二条(撤销奖励)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纪律)
    第五十四条(纠正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
    第五十五条(处分)
    第五十六条(具体处分的种类)
    第五十七条(处分程序)
    第五十八条(处分的具体实施)
    第五十九条(处分的解除)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条(培训)
    第六十一条(培训种类)
    第六十二条(培训管理)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条(调任制度)
    第六十五条(转任制度)
    第六十六条(挂职锻炼)
    第六十七条(交流制度)
    第六十八条(任职回避制度)
    第六十九条(地域回避)
    第七十条(公务回避)
    第七十一条(回避程序)
    第七十二条(回避例外情况)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工资制度)
    第七十四条(工资构成)
    第七十五条(工资水平)
    第七十六条(福利待遇制度)
    第七十七条(保险制度)
    第七十八条(工资福利保险法律保障)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经费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辞职程序)
    第八十一条(辞职的限制性条件)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条件及政治责任)
    第八十三条(辞退的肯定性条件)
    第八十四条(辞退的限制性条件)
    第八十五条(辞退的程序和辞退后待遇)
    第八十六条(辞职或者被辞退后的善后问题)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退休的法定条件)
    第八十八条(提前退休)
    第八十九条(退休后的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申请复核权和申诉权)
    第九十一条(复核、申诉期限)
    第九十二条(审查认定确有错误及时纠正)
    第九十三条(控告权)
    第九十四条(申诉、控告要真实)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聘任方式和限额要求)
    第九十七条(聘任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内容及协议工资制)
    第九十九条(对聘任公务员管理依据)
    **百条(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机关及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百零二条(公务员离职后规避原权力)
    **百零三条(机关对于错误处理承担责任方式)
    **百零四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百零五条(领导成员的概念)
    **百零六条(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百零七条(本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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