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法》是一部特殊形式的人权法。近年来,国际人权法发展迅速,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第5款规定了错误羁押的**赔偿,第14条第6款规定了错误判刑的**赔偿。这两条规定虽然直接针对刑事司法赔偿,但中外学界认为是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赔偿条款,因而也是**赔偿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关于**赔偿的具体制度设计,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由成员国自主立法。就此而言,《**赔偿法》是有关国际公约的具体化。
人权保障是《宪法》2004年修正案的**内容。就**赔偿法而言,除了有关**尊重人权、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之外,其中*有意义的是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从广义上说,**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给公民权益造成特别损害的合法行为都属于“征收”,而相应的补偿也都属于损失补偿的范畴。就此而言,宪法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实际上是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损失补偿条款,从宪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的**补偿制度。《宪法》第4l条是**机关违法行使公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条款,这是《**赔偿法》的直接宪法依据。如果将《宪法》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