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陈金钊
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 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但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 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 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 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 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法律思维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 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 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 法治的方法。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 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 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 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 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尽管这 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大学开设了法律 方法论课程,法律思想网中也有了法律方法论的栏目,有一些学者开 始研究法律方法论的课题),并且很多学者相信,规则(包括程���)、理 念和方法是法治实现不可或缺的因素,但从总体上看,法律方法论仍 然处在学界的边缘,甚至连法官及其法院系统的研究机构也没有正 视法律方法论的应有地位。法官们研究的课题多围绕完善立法,而 所谓培训工作大多是对新法规的宣传。这些都彰显了对法律方法的 意义进行研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