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当今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要发展,除依靠本国的科研力量以外,引进其他**的先进技术也是必要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技术贸易额增长迅速,相应的国际技术贸易法也日趋完善。
按照我们的理解,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交易对象,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其二是对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国际技术贸易法两个部分的内容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联系,并且各有特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依靠**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条约来实现。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各国占领国际市场并获得巨额利润的重要手段,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呈现越来越强化的态势。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法律调整更多的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来完成的,因此知识产权的跨境交易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来进行。实践中,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作跨境转让的较为少见,大多是转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主要通过国际许可贸易和国际特许经营两种方式实现。
为了突出**,本书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集中讨论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