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所得税与宪法/税法学研究文库(税法学研究文库)
QQ咨询:
有路璐璐:

所得税与宪法/税法学研究文库(税法学研究文库)

  • 作者:葛克昌 丛书 刘剑文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080917
  •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01日
  • 页数:281
  • 定价:¥29.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本书分为六篇:“综合所得税与宪法”、“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解释函令与财税行政”、“租金管制与所得调整”、“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之检讨与改制”、“大法官解释与公司合并亏损扣除”。
    本书旨在借由理论与实务观点,特别是台湾地区的经验,讨论宪法与所得税间的关系。当**所得税构成**财政的重要部分之同时,所得税课征本身也对人民受宪法保障只基本权利,造成重度的侵害,宪法不仅构建课税的宪法基础,也同时设下行政、立法与司法均应遵循的课税原则与界限。因此,本书就几则所得税法上重要之法律争议,从宪法的观点提出分析与评论。
    文章节选
    就现实而言,若对无负担能力者课税,将导致抗税,并扰乱纳税秩序,增加稽征成本执行费用,自非良策。此谓之“主观生存保障净所得原则”。保障生存必要费用,首先为本人及配偶基本免税额及扶养亲属免税额及扣除额,此外亦与课税单位有关,以下分别讨论之。
    一、生存保障与营业保障
    所得,用以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获取者。因此所得首先用以确保所得关系人必要生活需求及其所负担扶养义务。并借由个人职业活动及财产之使用收益,以满足其财务需求,**从而协助之。反之,**借由所得税课征,侵及生活*低需求,致须从社会法再为社会给付,**从一取一予之间,已干扰了职业自由与财产��自由保障。是以**必须先承认确保生存所需之所得,并非**所得参与分配者;只有超过生存所需者,**始能行使课税权。社会救助法之*低生活需求,为**所承认之生存条件,并赋予**保护照顾义务,所得税之免税额如低于此部分,不啻对*低生活需求予以课征所得税,公权力则不免侵犯人民之生存权,而造成违宪问题。
    (一)个人生存保障优先性
    生存保障所需之花费在逻辑上、体系上均优先于为保障营业之费用。所得先用以保障生存,而后再为营业费用。
    个人生存保障优先性在所得税法中并未贯彻,按营业费用在所得税法中均得减除成本、必要费用;但保障生存费用均有法定限额,无法全额减除。人所以能营业,先要能生存,故生存所必需之费用先要减除,然后才论及营业费用。纳税义务人营业所得首先为扶养其家人,尽家庭义务,而家庭义务应优先于纳税义务。但所得税法不论个人、配偶、扶养亲属均仅在基本免税额范围内始准减除。
    (二)属人税与生存保障
    在何种范围内,生存保障支出得以在所得总额中减除,一直是所得税法争论问题。此涉及租税债务人之生存保障,亦包括其对家庭之扶养。生存保障之减除通常在量能课税原则中讨论。按属人税者。以所得或财产之归属人为**,考量纳税人个别条件而课税者,称“属人税”。 租税为现代市场经济***重要之经济调控工具之一。特别是所得税,对追求社会正义之市场经济体制,尤受重视;因其累进税率设计,且能斟酌纳税人个人状况与家庭负担。但法治**强调“依法课税”原则,不仅所得税课征需有法律依据之形式意义;更因为法律为整体,具有体系上一致性,所得税法所彰显之价值观,亦须与法律整体体系相符,此乃为实质意义之法治**要求。如何阐发所得税法理,使其恢复更民主、更富人性,更具社会之负担正义理想,此为吾辈法律人之责任。
    北京大学体认到税法对整体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成立财经法研究**,并发行税法学研究文库,自有世纪性意义。本书得以列入其中,荣幸之余,特缀数语以为序。
    目录
    **篇 综合所得税与宪法
    壹 问题概说
    贰 法律简化与租税正义
    一、 法律之平等性相当性具有预见可能
    二、 负担事由清晰明确性
    三、 就常规与非常规交易课税
    叁 所得税负担义务之宪法依据
    一、 所得税在税法体系中地位
    二、 所得税基于营业之社会义务
    三、 基本权保障为租税干预界限
    肆 客观营业保障净所得原则
    一、 就营业收入课税
    二、 状态要件与行为要件
    三、 非课税收入
    四、 营业支出之减除
    伍 主观生存保障净所得原则
    一、 生存保障与营业保障
    二、 扶养费用
    三、 夫妻合并计税
    陆 结论
    第二篇 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
    壹 问题概说
    贰 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正当性与宪法
    一、 给付**与税法正当性
    二、 税法正当性理论基础
    三、 两税合一之正当性问题
    叁 两税合一相关之宪法问题
    一、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问题
    二、 推计课税问题
    三、 公司合并课税问题
    四、 租税规避防杜条款
    肆 结论
    第三篇 解释函令与财税行政
    壹 前言
    贰 《税捐稽征法》第1条之1增订背景
    叁 大法官对解释函令之见解
    一、 释字第407号解释
    二、 释字第287号解释
    三、 释字第216号解释
    四、 释字第137号解释
    五、 释字第38号解释
    肆 税法解释函令之意义功能与效力
    一、 税法解释函令之意义类型
    二、 税法解释函令之意义类型
    伍 解释函令与权利保护
    一、 实体法与程序法观点
    二、 从权利保障观点考察解释函令效力
    三、 解释函令之溯及效力
    陆 解释函令与租税罚
    一、租税罚、解释函令与法律保留
    二、裁量准则性解释函令与租税罚
    柒 (税捐稽征法)第1条之1可能影响
    一、该条法律概念须进一步厘清
    二、该条规定是否授权“财政部”解释函令之外部效力
    三、尚未核课确定案件之意义
    捌 结论
    第四篇 租金管制与所得调整——《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5款之法律问题
    壹 问题概说
    一、案例引言
    二、问题争点
    贰 实务见解
    一、司法机关观点
    二、行政机关观点
    三、实务见解通观
    叁 租金调整之法律性质
    一、租金调整与类似概念区别
    二、租金调整之法律性质
    三、租金调整之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
    肆 结论与建议
    第五篇 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之检讨与改制
    壹 问题概说
    贰 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
    叁 现行综合所得税涉外课税规定之检讨
    一、课税高权
    二、现行所得税法之规定
    三、现行制度之检讨
    肆 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改制基本原则
    伍 所得税法修正建议
    第六篇 大法官解释与公司合并亏损扣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000年度诉字第254号判决评释
    壹 问题概说
    贰 判决要旨争点及意义
    一、案件事实
    二、判决要旨
    三、本案争点
    四、判决意义
    叁 判决评释
    一、释字第427号解释
    二、大法官解释效力
    三、不溯及既往与信赖保护
    肆 结论
    附录
    **讲 所得税法基本概念
    第二讲 夫妻合并申报、行政罚与行政刑罚
    第三讲 私法债权与公法债权,权力区分与行政
    第四讲 扶养亲属免税额与自宅重购扣抵
    第五讲 更正复查与溢缴退税
    第六讲 所得归类——免税所得与非课税所得
    第七讲 大法官解释之效力
    第八讲 租税优惠与产业升级
    ……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