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随着抗战胜利,对于司法人员的标准有所提高,包括要求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社会风俗习惯,等等。③
四、革命根据地时期法院文化特征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院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态下的法院,也可以说是法院形态之下的革命工具。这个时期的法院,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纠纷裁断机构,它承载的镇压工具之使命。一方面是传统司法的延续,另一方面也是当时社会情势使然。由此导致这个时期的法院文化,因其间的工作人员无法真正投射现代法院意义上的审判心理,也就无从建立自己独有的心态结构,只是在政工干部的基础上有所变化。即使在外部形态上,法院也没有自己独有的符号标志。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当时的法院不是法院③。它实际上建构了我国独有的法院文化中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部分,也构成了我国当代法院文化中的某种"前见"和"传统"。以下是笔者对其作出的一个粗略总结。
(一)司法理念的全盘政治化、军事化
在整个革命根据地时期,都处于严酷的战争状态以及在全国政治生活中的非**化地带,各种条件的匮乏使得法律的制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
法院文化是一个目前在学术界不太被重视或者还没有获得应有重视的问题,但在法律文化方法论之下,法院文化或许可以用来对法院进行文化性的解说。对于中国法院的言说有各种版本,本书作为一种理论性的尝试,未尝不是一个新的视角, 吕芳博士的贡献就在于提供了考察中国司法实践中问题的新视角。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是我国法律文化春深花圃的群葩之一。
其实结论并不是*终的目的。我向大家**这本书,是因为它具有下面的特点。
首先,本书的研究领域具有创新性。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精神底蕴,法院文化则是这个底蕴中不容忽视的一抹浓重色彩。法院与文化的关系一如法律与文化的关系,然而对于什么是法院文化,却不能轻易将法律与法院替换。本书在澄清法院文化概念问题上着实下了功夫,这缘于作者自身在法院环境中的耳濡目染,了解当代中国法院对于法院文化缘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工具性理念。
他们是思想者,他们是行动者,他们是中国法院的核心主体:法官。以法官为**的中国法院人员的心态结构,成为法院文化的精髓。了解当代中国法院的传统和习性,思考中国法院和中国法治发展的明天,请在这里沉思中国法院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