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阶段。由于行政复议具有以行政相对人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的特点,所以行政复议的**阶段是行政相对人为一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在此阶段,有以下要求:
(一)申请复议期限
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若超过法定期限就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可见,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是60日。现行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申请复议的特��期限,短的有3日、5日,长的有3个月。如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不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为5天。
所以应当特别注意,如果法律、法规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比60日短的,就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即60日;如果比60日长的,则适用该特殊期限。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此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情形做了规定。该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系属由教育部组织的“21世纪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百门主干教材”之一。它围绕由教育部制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编写,其任务在于使学生学习与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从而培养其具备胜任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素养,以及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该教材自1999年出版以来,被有关单位广泛使用。现鉴于6年来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特别是新出台了许多行政性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本次修订,均结合新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了改写。
新教材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传统划分,设置了上下两篇:上篇行政法为实体法范畴;下篇行政诉讼法为程序法范围。与下篇不同,在学习上编时,应注意它在内容上的结构关系。从逻辑上讲,上篇行政法可分为六个部分:**部分(**章和第二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学的*基本的概念与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这些内容将成为后面各章节内容的基础;第二部分(第三章至第五章)为主体论,主要阐述行政法上的主体,即作为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与作为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由于行政主体作为一种组织只能通过行政人实施它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人亦被单设一章;第三部分(第六章)为职权论,它围绕着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行政职权,阐述了行政职权本身的法律特征、内容与形式,以及与它不可分离的行政优益权、行政职责、行政权限,还有行政职权运行中的两种法律制度——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