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曾于1997年**推出分红型寿险产品,即当实际利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保险人将这个差额对寿险责任准备金产生的利息返还给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可以获取红利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可分配盈余。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分红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非分红保险之外专门为分红保险设立一个独立的账户,所有和分红保险有关的保费收入、投资收人、佣金支出、费用支出、理赔支出、责任准备金提取等都在这个独立账户中进行核算,不受其他险种损益的影响,从而确保红利分配的公平与合理。
(一)科目设置
1.“保户红利支出”科目
“保户红利支出”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实际支付给保户的红利。该科目借方登记按精算部门计算结果实际支付的应支付给保户的红利的数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期末结转后“保户红利支出”科目应无余额。“保户红利支出”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2.“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应付保户红利”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红利。应付保户红利应按实际发生额人账。贷方登记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红利金额,借方登记保户红利的实际支付数。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保户红利。“应付保户红利”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二)账务处理
1.期末计提按精算部门计算的应支付给保户的红利时,借记“保户红利支出”科目,贷记“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2.实际支付应支付给保户的红利时,借记“应付保户红利”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末将“保户红利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保户红利支出”科目。 财政部制定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已于1999年1月 1日正式执行, 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2001年出台了新的具体会计准则,2002年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旨在满足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系列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出台后高等院校“保险公司会计”课程教学的需求。力求在基本理论指导下,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做到:(1)注重理论、知识的完整性,简明扼要地介绍保险业会计核算所**的相关理论和基础知识;(2)注重结构的合理性,科学安排篇章结构,合理布局;(3)立足保险公司会计具体实践,注重指导保险公司会计的业务操作实务,兼容了保险业财会法规的*新变化,举例翔实;(4)通俗易懂,文字严谨,深入浅出,**突出,条理清楚。
《保险公司会计》为会计专业本科生的需要而编写,也非常适合金融专业的学生学习之需。保险行业的各级职员也可以《保险公司会计》作为培训教程,从而进行知识更新、提升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