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地方初级政区,自秦汉至唐宋统称“县”;至元代,有些设于省、路、府之下的“州”没有属县,因此也属于地方初级政区。 明、清承元制,在少数地方设“州”和“直隶州”,与“县”同为地方初级政区,并称州县。至清代,除州、县外又在边远地区设“厅”和“直隶厅”,而极少数作为二级地方政区的“府”除管辖州、县外也有自己的直辖区境。于是,清代的地方初级政区就有府、厅、州、县等四种形式。入民国后,将有直辖区境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和其他散州、散厅一律改为“县”,地方初级政区再次统一为“县”。 国民政府时期,少数繁庶县份改为“市”,省以下的地方二级政区因此又有县、市两种。不过,中国的初级地方政区形式无论怎样变化,却始终是以“县”为主要形式。此外,清末以来改变古代在县以下不设治的传统而开始建立的各种区乡行政,也全都隶属于县(市)。鉴于这种情况,人们就完全有理由用“县制”一词来指称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基层行政制度。如1940年代胡次威著《民国县制史》,其所述内容就同时包括主题时期的县行政制度和区乡制度。本书主题中所使用的“县制”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同于此。至于“官治”与“自治”,是20世纪上半期在“县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