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十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危机与法律革命》(陈泉生教授主持)的一项中间成果与*终成果之一。作者通过对环境法、社会法与生态法性质的探讨,分别论述了生态运动与法律变革,生态法上人的模式、生态权利、生态契约、生态资本、生态正义、生态责任等生态法哲学问题,作者以生态主义为主线,以社群主义为辅线,贯穿全书,前后一贯,论证详实,具有较强的逻辑性。
作者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颇具独到性,对环境法的性质分析,提出了着重从第三法域——社会法与第四法域——生态法探索的观点;对生态权利与生态主义,提出了自然权利与自然公平是基础性权利与“底线公平”,并主张以此来界定与审视其他生态权利与生态正义;通过对生态人的提炼,构造生态法人之概念,借以推动生态维护事业;主张建立在动态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生态契约论,对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等观点进行反思;主张建立生态资本的储备与投资机制;主张建立自然债清偿机制中的生态责任机制。总之,本书新意迭出,对法学研究与立法,都**有参考价值。